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5-00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沂发改〔2024〕11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沂水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4-12-31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无

沂发改〔202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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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水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沂发改〔2024〕113号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受、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中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护理等级的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收费公示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沂水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沂水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元/人·月

收费项目机构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床位费单人间11001400180023002900
双人间700900110013001600
多人间50070090011001400
照料护理费自理(能力完好)300400500600700
部分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11001300150017002100
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完全失能)21002300250027003000

注:1、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在此价格基础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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