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审服发〔2020〕37号
各中心、各科室: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2日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三条局属各中心、科室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三定”规定,分别梳理权责事项,报政策法规科编制全局权责清单。
第四条权责清单编制完成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送至县委编办进行备案。
第五条各中心、科室应当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效用,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或者省、市、县(市、区)政府决定对权责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权责清单由政策法规科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权责清单调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各中心、科室自法律、法规、规章等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政策法规科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政策法规科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公布及报县委编办备案工作;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自决定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科完成调整公布及报县委编办备案工作;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自政府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科完成调整公布及报县委编办备案工作;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科完成调整公布及报县委编办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权责清单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各中心、科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作出反馈。
第九条各中心、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权责事项未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且违规实施的;
(三)权责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
(四)未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的;
(五)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动态调整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应当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