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判与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沂司发〔202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 号)和《行政审判与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鲁司〔2019〕50 号)精神,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沂水县人民法院与沂水县司法局决定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宗旨
规范和畅通我县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渠道,研究探讨我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交流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成员单位与会议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负责召集,县监察委、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成员由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专题会议成员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根据会议议题协商确定并通知。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交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裁决以及地方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信息;
(二)协商解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执法中需要协调一致的具体问题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三)协商解决涉及行政裁决的有关行政诉讼事项;
(四)协商解决行政判决履行和司法建议落实的问题;
(五)协商解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中的问题;
(六)研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相互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联席会议研讨的有关问题。
(八)需要协商解决的其他事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一)全体联席会议于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由提出议题方召集,召集方应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向对方通知和征询议题,并根据议题准备联席会议材料,于召开会议之日前3日发放给各与会单位。召集方负责协商确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根据成员单位的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由提议召开的成员单位提出议题,由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商量确定是否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提议召开的成员单位举办,会议由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局主持,具体会务由举办单位负责;提议召开会议的成员单位应认真准备议题,提供相关资料,提出具体意见。
(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经常性联络工作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和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双方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及会务的筹备协调工作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四)联席会议后,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就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会议纪要仅供内部参考,不得转发,不作为行政审判、行政复议等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县法院和县司法局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县法院、县司法局对涉及县政府的重要诉讼案件应及时互通信息。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注重总结经验,注重成果转化,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信息。
沂水县司法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