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承接山东省科技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方案
沂科字〔2018〕22号
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沂政发〔2018〕2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省科技厅“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行政权力下放的承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发展环境,服务沂水建设,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悟精神,加强工作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理顺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下放权限顺利承接。
二、工作目标
掌握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对象、实施依据、办理流程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缩短期限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明确科室职责
明确由知识产权局受理“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由政策法规科受理“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的职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承接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编制服务指南,理顺执法职能
对省科技厅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分别公开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附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08月14日
附件: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权力事项名称 |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查处。” |
实施主体 |
县科技局 |
承办机构 |
沂水县知识产权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539-2231969 |
投诉电话 |
0539-2251565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2:00 14:00-17:30 夏季8:30-12:00 14:30-18:00 |
受理地点 |
沂水县东环路科技馆四楼知识产权局 |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事项名称 |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实施依据 |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主席令第68号,2015年8月修改)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县科技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539-2230307 |
投诉电话 |
0539-2251565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2:00 14:00-17:30 夏季8:30-12:00 14:30-18:00 |
受理地点 |
沂水县东环路科技馆四楼政策法规科 |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