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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wsj2251670/2022-000042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机关: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9-04-18
发文字号: 沂卫字〔2019〕1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制定《沂水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卫字〔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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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制定《沂水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卫字〔2019〕13号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努力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山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山东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系列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将艾滋病初筛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一次免费孕前艾滋病筛查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5%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逐步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98%以上。

4、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3月龄内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率达90%以上,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

5、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6、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7、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4%以下。

8、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服务流程见附件1。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1、各医疗机构要与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发挥医疗机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各医疗机构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孕前优生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中记录检测结果。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确保孕产妇在孕期内至少享受一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按照高危孕产妇“五色”专案管理的要求,对确诊感染孕产妇进行“紫色(传染病)”标识和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预防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各医疗机构在筛查过程中发现孕妇艾滋病检测阳性者,24小时内上报到县妇计中心产科门诊(联系电话:2268080,卫生通6339)及社保科(联系电话:8458295,卫生通5309),产科门诊安排专人进行复检,复检阳性者上报县疾控中心进行确诊;疾控中心检测结果为HIV感染阳性者,及时与县妇计中心进行沟通,县妇计中心产科按照传染病管理孕产妇,并报社保科登记管理。

县妇计中心负责对确诊病例和所生儿童进行规范的治疗服务,确诊病例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 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和3个月时,为其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于12、18月龄时,提供抗体检测服务;儿童满1、3、6、9、12和18 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和体格检查,观察有无感染症状出现,必要时转介至县疾控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3。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各乡镇卫生院在筛查过程中发现孕妇梅毒检测阳性者,24小时内上报到县妇计中心产科门诊(联系电话:2268080,卫生通6339)及社保科(联系电话:8458295,卫生通5309),产科门诊安排专人进行复检,双阳者上报疫情;临沂市中心医院、县人民医院确诊阳性者上报疫情,同时报县妇计中心。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各助产机构根据需要,24小时内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相关信息上报县妇计中心。对出生时发现的先天梅毒患儿,由县妇计中心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患儿,在儿童3、6、9、12、15、18月龄时进行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和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及时上报信息至县妇计中心。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各助产机构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并在儿童7、12月龄时进行随访服务。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

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家庭,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执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6。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资金和物资管理。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卫健局

县卫健局承担县域内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定期调度各医疗机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开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督促工作落实到位。

(二)县妇计中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三)县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积极配合做好HIV的检测工作,做好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县妇计中心,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控工作。

(四)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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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政策联系人:董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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