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沂安监发〔2016〕22号
各乡镇安监办、沂城街道安监办、沂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安监办,各有关企业:
现将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安监发〔201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企业自查。所有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和尾矿库(正在运行的尾矿库和暂时停止运行的尾矿库),包含已停产尚未复工矿山企业均要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以防汛检查为主,同时结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22号)文件精神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安监办,由安监办上报县局矿管科。
二、乡镇安监部门检查。各相关乡镇安监办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照省安监局文件确定的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逐项对照检查。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依法查处,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期间,县安监局将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信息汇总上报。检查结束后,各乡镇安监办要对汛期专项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共性问题,查找问题原因,研究整改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各乡镇安监办书面总结材料及检查文书复印件于6月12日前报市安监局矿山科。
附件:1.《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安监发〔2016〕48号)
2.《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50号)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