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沂发改〔2019〕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44号)要求,结合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沂水县发改局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沂水县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沂水县发改局结合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管辖范围内的全部检查对象,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载明粮食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粮食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沂水县发改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执法证号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沂水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沂水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
第十条 加强抽取和检查过程监督。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确定抽查比例。对省、市粮食部门已部署抽查比例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确定抽查频次。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粮食库存检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依法规范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四条 加强监管留痕。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经核对无误后,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沂水县发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沂水县发改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沂水县发改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沂水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