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沂建字〔2017〕102号
局属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我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由我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规划编制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等项目,由规划局、园林处和东皋公园管理处、公用事业与市政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公开招投标手续。
三、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接受法定招投标监督管理、未办理招标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局财务科负责对我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拨付进行把关。凡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五、因相关科室、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出现法定程序、手续办理、工程资金方面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投诉的,根据投诉内容,结合职责分工受理。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