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做好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管理及禁限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沂供字〔2019〕26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 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沂办发[2019]33号)精神,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好宣传教育,确保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有序、安全、良好运转,特制定本通知。
一、工作目标
本着“循序淅进、分步推进、禁限结合、扩大覆盖”的工作原则,强化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县社机关带头、各企业跟进,贯彻落实主城区全面禁止、其他地区限放的要求。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事故、空气污染等各类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禁限放区域划定
(一)禁放区域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地点;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
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8.庐山工业园区
(二)限放区域
主城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城三路,南至南一环路,北至北一环路)范围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放时间
从2020年1月17日起全面施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禁限放工作的意义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禁限放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市容形象、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禁限放工作的开展。
(二)全力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管理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系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其资质、进货渠道等,确保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销售的各类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格做好对各网点的日常监管,督促他们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要求工作人员熟知火灾扑救常识,确保安全经营。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督导系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在销售店面醒目位置张贴《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知》,《沂水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通过口头传达、书面提醒等多种形式,宣传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晰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传统祭祀对空气污染和身体的危害,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禁限放相关规定。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