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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1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18-05-30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18〕33号 公文类型: 其他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给予王照欣开除公职处分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8-05-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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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给予王照欣开除公职处分的建议

沂供字〔2018〕33号


县监察委:


王照欣,女,汉族,1966年8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002X,大专文化,群众,沂水县沂城街道人,现任沂水县供销社信访监察科科长,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十届沂水县政协委员。1981年12月在道托供销社工作,1985年5月任沂水县供销社财务科出纳、会计,2004年2月任沂水县供销社信访监察科副科长,2009年2月任沂水县供销社人事科副科长,2016年3月任沂水县供销社人事科副科长兼信访监察科副科长,2018年3月至今任沂水县供销社信访监察科科长,仍在人事科工作。

2009年以来,王照欣负责收取供销社系统内职工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利用在人事科工作的便利,将收取困难企业、破产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挪用,进行购买福利彩票和股票,到案发时尚有1200余万元未归还,造成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无法上缴等严重后果。

王照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职工所交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一次性抚恤金,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彩票等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且至案发时尚未归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已构成了严重违法违纪。经县社党组研究,建议县监察委给予王照欣开除公职处分。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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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室

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现场解答地址:临沂市沂水县鑫华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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