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沂水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沂水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沂民字〔2016〕16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县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县管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省市通知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201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1、参加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但评估等级为2A(含2A)以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在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且不参加2016年社会组织评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等。
4、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违反《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情况。
5、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
6、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办字〔2014〕4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临组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7、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包括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等。
8、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9、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党员的基本情况,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1、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社会组织应于2015年6月17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度检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1)年度检查报告书、党建情况年报表和总结计划。各社会组织于2015年6月3日前到县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领取《年检报告书》、《党建情况年报表》。总结计划需包含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情况(未建立党组织的需说明原因),不超过3页A4纸;党建年报表和总结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交民政局。2015年6月13日前,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2)银行账户对账单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到开户银行打印本单位2015年度的对账单,有多个账户的,打印每个账户的对账单。各社会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包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情况);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社会组织年度收入低于3万元和201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可以不出具审计报告,向县民政局提交年度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本、凭证、收据发票底联、银行对账单等)接受检查。
(3)登记证书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前置许可证。登记证书超出有效期的,待完成年检后再换发新证;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2013年8月1日后成立的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民非单位,如医院、学校等),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交还民非单位)。
2016年6月17日前,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和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2、开展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与有关部门组成年检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最后做出结论。
3、领取登记证书。县民政局作出年检结论后,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并通知社会组织领取登记证书;社会组织运转规范,可以在报送纸质材料时,直接领取登记证书。
4、在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3A级的社会组织,可简化年检程序,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查询,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
2016年8月10日前年检工作结束。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县民政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鉴。
1、社会组织在2014年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社会团体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六)行政处罚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渠道发布公告。
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
(一)目的意义
通过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实现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节省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同时,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多部门信息共享、关联对比和信用记录可查,为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创造条件。
(二)方法要求
1、县管社会组织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并接到通知后,持登记证书正、副本到县民政局驻政务大厅窗口,换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并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社会团体到换届时间的应在按照规定换届备案后,再换发新证。
2、县民政局在受理社会组织换届备案、变更登记等业务事项时,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所属社会组织办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更换业务,确保我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同时也是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是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按规定时限到县政务大厅领取年检表格、报送材料,并积极参加年检,拒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同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查,复查再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社会组织报送的《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进行认真统计汇总,于6月30日前将汇总表纸质或电子版报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ysmgbgft@126.com)。
(四)各乡镇对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及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一定要下好通知,做好年检准备工作,迎接年度检查。
联系电话: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2259407
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2210606
中共沂水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沂水县民政局
2016年5月2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