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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226 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机关: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08-15
发文字号: 沂市监字〔2018〕33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6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市监字〔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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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市监字〔2018〕33号


各科室、队所、直属单位:

现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县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宣传贯彻,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益广告蓬勃发展,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公益广告的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各相关科室队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广泛发动宣传,认清意义、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抓好落实、完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提升我县益广告水平。

二、明确界定公益广告和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一)参与公益广告制作、刊播等各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而是为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信息、专题宣传片,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二)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1、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互联网站:各级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

3、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互联网社交平台及APP应用等;

4、户外媒介: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等;

5、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候船(车、机)室、影剧院等。

三、明确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健全机制

(一)市场监管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三)各家运营商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指导。

(四)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客运站场、公交站亭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六)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公园广场按照公益广告设置要求,做好设置工作。

(七)县文明委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准则,公益广告发布量的标准

(一)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2、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4、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二)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互联网网站应当在首页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应按照不少于发布广告量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3%;

4、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广告总量的25%;

5、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地围挡,围挡内容应全部为公益宣传内容;其他工地围挡,围挡的50%为公益宣传内容;

6、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25%;

7、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鼓励各广告发布者超出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三)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五、促进提升公益广告发展的有关措施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或者以技术、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在设计、制作和发布冠名公益广告时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积极推进公益广告载体建设,在公园、城市广场等建设永久性公益广告,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生活空间。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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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联系人:葛长法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17号

联系电话:0539-227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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