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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2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文字号: 沂发改〔2020〕58号 公文类型: 批复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调整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5-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发改〔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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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临沂市中心医院停车费
调整申请的批复

沂发改〔2020〕58号


临沂市中心医院:

你院报来的《院区停车场收费调整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车位流动性,满足就诊就医群众必须的停车需求,结合你院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对你院停车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为计时收费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1小时后以小时为单位收费。

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时段实行分段计时累加收费。白天时段为上午7:00(含)至下午5:00(不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夜间时段为下午5:00(含)至上午7:00(不含),收费标准为0.5元/小时。

白天和夜间时段内停放不足1小时的时间,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时段1小时标准收费。停放不足1小时的时间累加仍未超过1小时(含)的,按车辆驶入时所在白天或夜间时段1小时标准收费。

二、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车辆停车收费的优惠措施

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结合停车时间免收或减收停车费。停车时间在12小时(含)以内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在全部停车时间内扣除1小时后,按剩余停车时长减半计收停车费。实收停车费时向下取整。

三、当日就诊治疗凭证的范围

群众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包括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以凭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门诊患者可用凭证为门诊诊察缴费票据、检查治疗缴费票据、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取药缴费票据、取药凭证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的患者(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化疗等)可用凭证为治疗缴费凭证、相关治疗科室出具的证明等;住院患者可用凭证为住院押金单据、住院每日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或医保结算单等;体检人员可用凭证为医疗机构体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待停车管理系统与医院诊疗系统对接后,身份证、门诊就诊卡、医保卡、电子健康卡等其他能够证明就诊治疗行为的证件可作为优惠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军车、警车以及其他喷有统一标识的公务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专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不单独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免费。

(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你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机动车停车收费基本标准,以及对就诊治疗相关车辆停车收费的优惠规定,积极向患者及陪护人员宣传告知停车收费规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收费过程中要坚持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应收则收,应免尽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该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1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期满后重新报批。2020年7月1日前驶入,2020年7月10日前驶出的就诊治疗相关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免收停车费。原沂水县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对中心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批复》(沂价字〔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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