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沂发改〔2020〕6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9]58号)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07]146号)的规定,同意对“沿街门店招牌广告(超过3平方米以上部分)”停止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同意对“软体广告”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专此函复。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