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沂民字〔2020〕2号
各乡镇(街道):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民[2018]87号文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9]2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有关要求,县民政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备案制度。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沂水县低保备案制度》
2.《沂水县低保备案表》
3.《沂水县低保备案人员汇总表》
2020年1月2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沂水县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负责办理或分管低保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村(居)民政助理员。
村(居)委员会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组成人员。
二、近亲属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备案程序
符合备案范围的新申请低保对象和已享受低保对象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民政办如实申明,乡镇民政办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沂水县低保备案表》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核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工作中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四、备案对象管理
(一)县民政局要建立备案对象享受低保专项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乡镇民政办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二)县民政局对申报备案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向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对从事低保工作的各级经办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由市民政局入户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建立低保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查,并做好统计汇总。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要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认真按《备案表》的要求填报。
(二)凡属于备案范围已享受低保的对象不如实反映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低保待遇,民政部门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对象低保申请。
(三)备案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需主动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回访,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低保范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有关部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2
沂水县低保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低保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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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备案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与职务 |
与低保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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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备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按备案要求分别由县民政局、镇街民政办予以备案。
附件3
沂水县低保备案人员汇总表 |
乡镇(街道): 章 负责人签字: |
村名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享受低保的原因 |
与备案人关系 |
备案人姓名 |
备案人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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