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排放口建设的通知
沂环发〔2018〕24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2643-2014)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涉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放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
对涉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确保公众能有效监督企业的治污活动,确保环保执法监管人员能随时采样、随时取证,确保责任明确、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
二、具体内容
(一)规范化建设的企业名单。本次开展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的企业名单为庐山化工园区涉污水排放企业和纳入2018年临沂市重点排污名录企业,对于需要新增补进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改扩企业和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程的新发证企业,将及时通知企业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限期完成规范化建设。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排放口的设置要求。污水排放口的设置首先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有关规定。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污染物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具体设置标准应符合《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2643-2014)有关要求。
(三)标志牌的设置要求。污水排放口要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在距离污染物排放口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对于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标志牌就近设置在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对排放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要根据通道长度合理设置标志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或标志牌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在排污单位网站实时公布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
三、集中整治
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水排放口及标志牌等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施范围,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排污口标志牌内容及设施,必须到沂水县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进行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口及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有所变化时,应当报请沂水县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批准后进行变更。
污水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在此期间,县环境监察大队将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排污企业按时完成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对未按规定整治到位的,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附件: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