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沂教字〔2020〕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关于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办字〔2019〕32号),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8〕153号)和《临沂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8〕20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管理工作,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办学许可、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的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如下:
(一)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
(三)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达到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类别。
(四)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并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六)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无乱收费行为。
(七)教职工配备齐全,园长及教职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师德师风良好,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办园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九)无安全隐患,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中心校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提交到县教体局。
(二)县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认定,并在媒体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其认定结果分别报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三)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在园所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三、政策保障
(一)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机制。按照临财教〔2019〕2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分类评估认定,对达到省级示范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及质量给予适当的扶持发展资金。
(三)完善孤儿、残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孤儿、残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资助,用于减免在园幼儿保教费、伙食费。
(四)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组织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四、监督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优先认定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以利于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位结构。
(三)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幼儿园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监管。县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师资不符合要求、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