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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tyjrsws/2022-000005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10-16
发文字号: 沂退役军人〔2020〕1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0年度)
发布日期: 2020-10-17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退役军人〔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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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2020〕15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18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138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四、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五、提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六、提高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请各乡镇(街道)核准、核实现有人数,及时将提高的各类抚恤金、定期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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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联系人:王玉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北一环路71号

联系电话:0539-22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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