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2019〕11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58号),《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临退役军人〔2019〕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00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958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五、提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六、提高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请各乡镇(街道)核准、核实现有人数,及时将提高的各类抚恤金、定期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