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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wfwzx2227736/2020-00004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4-22
发文字号: 沂审服发〔2020〕12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2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审服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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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沂审服发〔2020〕12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科室(中队),全县户外广告从业企业、业主单位:

现将《沂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公共空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试行)》等相关标准,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一2010),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沂水县城市、乡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定义

《沂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中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户外广告设施: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载体,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2.2店招牌匾:指企业、商铺设置的不脱离其经营建筑墙体、内容为登记注册的商铺名称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其规范化简称并符合设置规范的门店名牌。

其他脱离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墙体及违反店招牌匾设置规范的各类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均为户外广告。

2.3宜设区

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可设置高品质墙体广告,禁止设置楼顶广告、立柱广告。主要包括各类会展场地、商业娱乐区、商贸市场区、城市门户地区、工业仓储区等地区。

2.4严控区

严格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体量和数量的区域,可根据建筑特色,可设置适量墙体广告,精心设置店招牌匾。禁止设置立柱广告、楼顶广告。主要包括建筑物楼顶、商务办公用地、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城市广场周边地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地区。

2.5禁设区

除公益广告外禁止设置各种广告设施,确有需要的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居住社区)、文物保护区、绿地公园、广场用地、军事和特殊用地等地区。

3通用规则

3.1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应注重与建筑体量、景观环境的呼应,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设置户外广告应保护建筑物原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广告构架进行隐蔽处理,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形象。

3.2户外广告画面色彩应与建筑环境协调,低纯度画面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避免设置高纯度广告、色相反差过大的广告画面。同一建筑物、同一路段建筑物风格相近的店招牌匾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

3.3户外广告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

3.4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店招牌匾应当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镂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逐步淘汰喷绘、铝合金扣板等低档次材料,并兼顾夜间亮丽效果,体现城市特色。

3.5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幅面内的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

3.6亮化要求

3.6.1商业街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店招牌匾应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节能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3.6.2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采用外打灯应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和谐;

3.6.3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的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感

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亮度应与所处区域的环境亮度相协调,不得超过环境亮度的4倍;不得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宜采用红色光;

3.6.4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不得使用炫彩、爆闪等闪烁光源,靠近居民区的广告光源应设置定时关闭,冬季关闭时间为21:00,夏季关闭时间为22:00。

3.7色彩管理规定

3.7.1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的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与所处区域的定位相符;同一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统一制定色彩使用方案,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3种,店招牌匾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3.7.2户外广告的主色不应使用高饱和度的色彩;不应使用所附着建筑主色的对比色相,应使用同色相或近似色相并保持明度和饱和度协调。

3.8安全管理

3.8.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构)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构)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3.8.2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安全的要求;

3.8.3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年度不得少于一次。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禁设情形

4.1.1下列场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路侧护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与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3)医院、居民小区、住宅楼等;

(4)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5)设置载体为违法建设。

4.1.2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户外广告情形:

(1)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果皮箱、消防栓、邮筒等;

(2)交通安全设施(不含候车站厅、路名牌)、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

(3)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设置与交通设施形式、颜色相同或相近的指示牌、宣传牌。

4.1.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情形:

(1)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

(4)不得在坡屋顶、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遮挡、改变造型独特建筑物天际轮廓线设置户外广告;

(6)不得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设置户外广告;

(7)不得设置重叠广告;

(8)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

(9)城市建成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10)不得在城区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4.1.4禁止设置损毁绿地的户外广告:

(1)不得依附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得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遮挡绿化景观设置户外广告。

4.2分类设置要求

4.2.1墙体广告

(1)宜平行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2)广告设施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3)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5米,且不得超出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

(4)单个广告面积商业街区小于100平方米,其他区域小于50平方米;建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繁华商业街或商业综合体不得超过50%;

(5)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单体规划设计已预留广告位的按批准方案设置,禁止更改或增加广告位;

其他商业建筑营业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时,同一个建筑上墙体广告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营业面积不足20000平方米时,同一个建筑上户外广告的数量不超过4个;

(7)不宜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4.2.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1)候车亭广告

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

得超过4块,单块广告牌面高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5米。

(2)路名牌广告

路名牌须平行设置于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按照行车规则在右侧设置,每个路口一般设置4块。街道长度小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4.2.3移动式户外广告

(1)车体广告

严格控制移动式广告设置数量,车体广告需执行以下规定:

①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②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③车身广告色彩应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1/3;

④设置广告车辆应为本地号牌,不得播放音频广告,不得多车同时宣传。

(2)气艇气球广告

①球体应标示易于辨认的色彩,夜间须于系绳顶端开亮红色警示灯。气球距地面高度不宜高于30米;

②气球内不得充填氢气,须充填氦气等惰性气体;

③空飘广告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4户外数字媒体广告

(1)户外独立的电子显示屏、投影广告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商业街区的适当位置,且与周边道路、建筑、景观的风格协调;道路交叉路口、交通信号设施周边严禁设置;

(2)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应设置于商业繁华区,设置位置、规格、色彩与建筑物立面造型、照明效果相协调;

(3)投影光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米,与建筑物门窗或人能接触到的其他位置距离不得小于3米;投影面积宜小于50 m⟡,且同一墙面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4)电子显示屏、投影广告要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5)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600cd/m⟡;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

4.2.5临时户外广告

开业、店庆等庆典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经批准可适当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通行,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1)充气拱门

设置充气拱门应紧贴门前平行设置,不得设置双层或异型拱门,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必须是宽度大于4米的人行道,且充气物的宽度(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

(2)条幅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布幅须绷紧设置;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竖幅下端不得占用人行道;

(3)展牌、咨询(宣传)台、宣传舞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5)临时广告到期后,应立即清理或拆除。

5店招牌匾设置要求

5.1禁止设置店招牌匾的情形

5.1.1建(构)筑物楼顶;

5.1.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范围以外;

5.1.3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的;

5.1.4违规改建门窗或设置载体是违法建设的;

5.1.5多层或高层建筑(裙楼除外)楼层与层间;

5.1.6利用建筑物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

5.1.7使用喷绘等低端材质。

5.2基本要求

5.2.1企业、商铺设置店招牌匾应根据房屋结构采取合适的设置模式,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一店多牌,多层设置;

5.2.2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整体规划,设置组合店招牌匾或导示牌。禁止任何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

5.2.3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店招牌匾;

5.2.4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店内管理单位协调,制作统一规格的店招牌匾。对外无独立出口的“店内店”,应当由店内的管理单位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店招牌匾。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店招牌匾;

5.2.5建筑物未特别规划,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店招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店招牌匾;

5.2.6设置店招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5.2.7设置店招牌匾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建筑的形体美,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2.8设置店招牌匾不得影响建筑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破旧建筑立面设置的,应对建筑立面同色修复,使店招牌匾与建筑相协调;建筑物门柱、立柱应保持整洁,除经统一规划外不得覆盖、加装铝塑板,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鼓励新建沿街预留招牌位置,已预留位置的,不得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5.2.9店招牌匾仅能标识与注册登记相符的名称或行业标志,不得在店招牌匾上发布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等广告内容;

5.2.10店招牌匾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展示内容不得超过背景面积的60%,标识、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展示内容宜一行设置;使用两种文字的,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符占据版面主体。

统一品牌形象的在城市容貌标准内按统一要求设计和制作。

5.3分类要求

5.3.1招牌广告

(1)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应设置一楼门楣,招牌底线整齐划一,顶端须与二楼地面平齐,最高不超出二楼窗户底边;宽度与租赁门面宽度相适应,最宽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2)招牌广告高度不宜超过1.5米,厚度一般不宜超过3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3米以上;

(3)招牌广告设置不应影响建筑原有特色,招牌标识宜设置0.1米—0.2米嵌边;

(4)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门面的招牌广告嵌边或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造型尽量协调一致。

5.3.2悬挂式招牌标识

(1)悬挂式招牌标识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正常使用;

(2)悬挂式招牌标识高度不得超过1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底部应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米;

(3)悬桂式招牌标识仅适用于特别规划的商业街或商业旅游街区。

5.3.3楼宇标识

遵循“一楼一标识”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物只允许设置一处楼宇标识;20层以上有多个出入口的高层建筑物主楼部分楼宇标识不得超过2处,且每个主要出入口仅允许设置一处楼宇标识。

(1)楼宇标识原则设在该建筑物顶层墙体或一侧墙体,且宜采用镂空字体及图案标识,字体顶端距离建筑物顶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字体本身高度的1/3,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

(2)楼宇标识厚度不得超过0.3米;楼宇标识中所含文字单字、标识的高度应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0,且不得超过3米,文字的字间距不得超过1倍字高;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的楼宇标识,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不得超过10米;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占用建筑物墙面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1/10,且不大于10米;

(3)标识字体色彩宜釆用白色亚克力或金色、银色的钛金字体,不宜使用红色,应配置亮化设施,电线、镇流器等应隐蔽处理。

(4)靠近居民区,易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建筑物一律不得设置楼宇标识。

(5)高层建筑物内部商户应由建筑物产权或管理单位在一楼门厅处统一布置导引牌,商业综合体可在建筑物外部墙体合理规划品牌墙,品牌墙仅限于发布单位名称、所处楼层等信息。

6附则

6.1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和检测详

细要求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执行。

6.2本规范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6.3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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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华信国际

联系电话:0539-222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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