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有效顺利开展,刻制“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各一枚。专用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中与“沂水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司法局管理使用。
司法局将严格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对两种专用章的加盖使用范围和效力作出了具体的阐述,并对使用专用章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方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