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为加强全县水文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沂水县位于鲁中南部、沂蒙山腹地,是山区水利大县,境内有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40座,塘坝1136座,河道303条。水网密布,河流纵横,水文站点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水文情势十分复杂。多年来,水文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性服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5年7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对水文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文管理办法,迫切需要结合沂水县水文工作实际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范我县水文管理工作,发展水文事业,提升我县水文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有利推动了水文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水文工作实际,编制了办《办法》。
三、该《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条,紧紧围绕“关心支持水文事业发展”和“全面提高水文管理与服务水平”两个重点,学习借鉴了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着力突出本地特色。主要内容包括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设施与监测保护等内容。
(一)强化了政府对水文工作的领导,理顺了水文管理体制。一是明确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理顺水文管理体制,明确县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我县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了水文规划的统一性和站网建设的规范性。明确我县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县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规划编制,在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着重解决水文规划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与预报的工作要求。根据沂水县城市发展和安全需要,将城市的洪涝风险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变化控制点、水生态敏感点等特定位置的相关水文要素的监测、分析和计算定义为我县的水文监测工作内容。
《办法》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根据水文特性和城市需求,加强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的动态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河口风暴潮、城市内涝的实时监测,为防汛防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办法》强化了水文监测单位的应急监测的职责,以满足我县因极端天气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水事件的处置需要。
《办法》明确规定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四)提高社会使用水文成果的便利性,增强水文服务能力。《办法》对水文监测单位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复审与保存、汇编及刊印、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和资料的共享等方面的权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五)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相关责任。《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和水文监测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县水文测站大部分位于城市建成区、周围环境空间有限的特点,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保护范围和相关单位在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中的责任。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水文测站,以及涉水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委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出具论证报告,并报市水文机构审核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强我县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名词解释
1.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2.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
4.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5.专用水文测站: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6.基本水文监测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并经过整编后的资料。
7.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8.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9.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五、解读机构、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沂南水文中心
咨询电话:0539-3621698
咨询地址:沂南县砖埠镇常桑杭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