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3年,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更改了收费标准,归并了收费项目,取消了部分减免政策。县财政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在与行政审批、住建、自规等部门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起草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16条。核心内容及其调整如下:
1.征收范围与对象:明确了沂水县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并扩大了征收范围,新增商住楼、餐厅、车库、仓储及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科研楼等。
2.征收管理体制:确立了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共同管理配套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征收标准: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项目。中心城区由原来的居民每平方米190元非居民200元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180元;城镇镇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和40元统一提高为110元。对于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项目,中心城区由每平方米30元提高为50元,城镇镇区由原本的免征调整为每平方米征收30元。
4.减免与优惠政策:规范并明确了减免范围,减免项目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同时过亿元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不再减免综合城市配套费;不需配备供热、供水和燃气管道的项目也不再减免相关配套费用。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配套费项目整合与资金使用: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解读人: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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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财政局目标管理服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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