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完善基金制度体系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县出台了《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市委任刚书记指出,“全市发展越来越取决于金融创新、资本运作水平,要下决心突破基金瓶颈”。2023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我县为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基金招商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县域项目招引竞争力,发挥基金在招商方面的作用,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我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为遵循,紧密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现状,进一步理顺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制,对于规范基金管理有着鲜明的导向性、操作性、实用性,是我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一是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对县政府投资基金、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出资、子基金、项目基金、项目直投以及县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等进行了定义。
二是《办法》明确了满足哪些条件的项目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占地面积、效益、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基金支持方式、资金到位情况、存续期、回购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办法》明确了申请项目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条件,市、县基金出资所占的比例以及最高限额。规定了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相应的职责和监管义务以及基金存续期的管理费的缴纳标准、基金到期回购情形。
四是《办法》规定由县属国企为具体履行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职责,并明确了其职责权限。明确了政府基金的申请、拨付到位规定,规定了股权到期出现按期、延期、亏损等情况的回购退出期限和收益额。
三、拟配套措施
一是设立县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围绕高端食品、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设立县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
二是发挥好部门合力。齐心协力抓好办法实施,发挥基金在招商方面的作用,工信、投促中心、开发区要做好招商项目筛选工作,优选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好项目。发改部门要做好省市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符合省市重大项目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工信、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领域项目推介工作,及时向财政、基金管理机构推介优质项目。行政审批、金融中心要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为基金运作提供便捷服务。城投、浚源集团等国企要履行好政府基金管理职责,提升业务水平,做好基金的募集、投放、管理、退出等各环节工作。
四、与上级政策相比创新及亮点
与《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一是从文件架构上进行了缩减,由九章减至五章;二是将由按照管理事项改为按照运作模式进行归类梳理编制;三是对政策文件内容中部分宏观管理内容进行了删减,加强了基金运作模式的可操作性;四是将“投资原则”、“投资决策”相关内容整合形成“支持对象及条件”;五是将“管理部门及职责”、“收益分配及让利”、“风险管控”、“预算与资产管理”以及“绩效管理与监管”分别归集整合到“项目基金运作模式”和“项目直投运作模式”中。
五、文件术语解释
1.县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县政府出资(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与省、市基金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合作设立的基金。
2.子基金: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独资设立或与其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
3.项目基金: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支持指定项目的基金,是子基金的一种方式。
4.项目直投: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
解读人:邱德乾
解读人科室:县财政局工商贸易和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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