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6〕25号 成文日期: 2026-09-09
发布日期: 2026-09-09 效力状态: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2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南、工业园路以西,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1977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原沂水布鞋集团公司)使用的160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使用的82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水县大众连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494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292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韩永友和刘兆梅使用的20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征收补偿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