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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9-07
发布日期: 2026-09-07 效力状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教育厅:

为规范我省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两项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次45元;实践课程考核费每人每科次80元;本科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文科类每人次230元,理科类每人次260元;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次50元(含毕业证书工本费)。

二、我省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一、二、三级考试费均为每级每次72元,四级每次112元。

三、上述收费均含上缴国家考务费部分。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转自: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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