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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3-30
发布日期: 2026-03-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1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街道顺天河路以西、原针钉厂南侧,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7平方米,原沂水县物资(集团)总公司(糖果实业公司)企业改制部分使用的14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房改房用地),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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