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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6〕9号 成文日期: 2026-02-24
发布日期: 2026-02-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59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位于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46平方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2772平方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1659平方米、梁玉东和李连桂309平方米,位于沂水县院东头镇后武家庄村沂水县姚店子供销合作社723平方米,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武家洼村武玉良230平方米、王文全241平方米、其他国有建设用地3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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