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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5〕71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09-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省疾控局:

你局《关于申请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延期的函》(鲁疾控函〔2025〕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每年3月底前,省疾控局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上年度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本批复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9日

(202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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