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动办: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要求,以及《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依法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税务征收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除国家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资金用途。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 地区分类 | 计费面积 | 收费标准 |
| 国家一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9% | 1800元/平方米 |
| 国家二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 | |
| 国家三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 | |
| 非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 ||
| 不设区的市 | ||
| 县城 | 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 |
说明:表中的“城市”指所有市辖区。
信息来源: 价格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