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交通运输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3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沙沟镇驻地、即发大街以北,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原交通管理所)使用的15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文号: | 沂政发〔2025〕34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交通运输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3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沙沟镇驻地、即发大街以北,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原交通管理所)使用的15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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