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雪山河以北、珠江路以东,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40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