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顺天河路以东、沂蒙山路以北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使用的1016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905平方米、沂水县龙家圈供销合作社3244.3平方米、原兖石公路国有建设用地204平方米、其他国有建设用地815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