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牟善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双龙河以西牟善才使用的112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25〕1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牟善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双龙河以西牟善才使用的112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牟善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牟善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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