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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9〕6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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