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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0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许家湖镇长山官庄村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1187平方米和480平方米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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