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2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虹南路以西,向阳街以北,沂城街道回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39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2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日期: | 2017-04-0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2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虹南路以西,向阳街以北,沂城街道回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39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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