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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7〕15号 成文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2-16 效力状态: 失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沂政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2016年12月31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延长鲁价综发〔2011〕185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40号),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在对我县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进行重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沂政字〔2015〕175号文件批准实施的《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及《沂水县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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