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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58号 成文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6-10-09 效力状态: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东路以南,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97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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