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东路以南,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2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文号: | 沂政发〔2016〕57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日期: | 2016-10-0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东路以南,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2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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