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杜海霞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杜海霞位于县城区裕丰路以南,长安中路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036平方米,同时注销沂国用(2009)第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文号: | 沂政发〔2016〕56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12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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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杜海霞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杜海霞位于县城区裕丰路以南,长安中路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036平方米,同时注销沂国用(2009)第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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