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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山东省石油公司沂水支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55号 成文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1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山东省石油公司沂水支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马站镇富岭官庄村,东红公路以西,原山东省石油公司沂水支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92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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