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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沙继祯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54号 成文日期: 2016-10-25
发布日期: 2016-10-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沙继祯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5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沙继祯位于许家湖镇庄家营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6837平方米,同时注销沂国用(2011)第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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