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艺术中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4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原沂水县艺术中学位于县城区中心南街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3320平方米,同时注销沂国用(2002)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文号: | 沂政发〔2016〕4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日期: | 2016-09-2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艺术中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4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原沂水县艺术中学位于县城区中心南街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3320平方米,同时注销沂国用(2002)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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