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职业学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9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职业学校位于院东头镇姚店子村、原姚店子职业高中国有建设用地24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2005)第1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4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90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04 |
发布日期: | 2017-11-05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职业学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9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职业学校位于院东头镇姚店子村、原姚店子职业高中国有建设用地24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2005)第1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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