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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7〕44号 成文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17-08-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沂政发〔201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临政字〔2017〕84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6年全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794元为基数,确定2017年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政策和督导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承受能力,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各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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