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水务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4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以北,沂水县水务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543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4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17-06-30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水务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4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以北,沂水县水务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543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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