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东关街街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代管土地的决定
沂政发〔2017〕3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东关街居民委员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部分国有代管土地732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37号 | 成文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东关街街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代管土地的决定
沂政发〔2017〕3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东关街居民委员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部分国有代管土地732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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