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鑫华路以北、振兴路以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000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09)第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35号 | 成文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鑫华路以北、振兴路以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000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09)第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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