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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7〕31号 成文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4-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3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山东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单位位于县城区鑫华路以南、文苑宾馆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8791.5平方米,其中山东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10924平方米、山东寰宇建安工程公司11066平方米、沂水县富民预制厂6801.5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沂国用〔2003〕字第0191号、沂国用〔2002〕字第0310号、沂国用〔1998〕字第00048号、沂国用〔2009〕字第0143号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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